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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统一灭鼠工作中杀鼠剂供应工作的通知

来源:火狐官方    发布时间:2025-04-01 10:57: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号)精神,确保统一灭鼠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统一灭鼠工作中杀鼠剂供应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精神,农区统一灭鼠工作由农业植保技术推广部门负责,牧区由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会负责。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应向合法杀鼠剂生产企业定购杀鼠剂产品,杀鼠剂生产企业应积极努力配合生产适合统一灭鼠的杀鼠剂毒饵产品。如确因统一灭鼠需要现配现用毒饵的,省级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可以统一组织购买原药或母药(母液、母粉)配制毒饵。统一灭鼠现混现配的毒饵,只限于统一灭鼠时使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二、统一灭鼠现配现用毒饵配制单位由各省级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分别在本系统内确定,并报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控配制单位的数量,原则上农区、牧区每个县可确定1家统一灭鼠毒饵配制单位,如确实需要,可适当增加。在选定配制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包括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相应的配制贮存场所和必备的检验测试能力等必要条件。没有检验测试能力的,可委托固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省级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所指定或委托的毒饵配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因管理不力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各毒饵配制单位应严把原药或母药的质量关。严禁购买未经登记的杀鼠剂原药、母药及其它产品,对购进的原药、母药和其它产品要进行质量检验。配制的毒饵包装上一定要标注明确毒饵中杀鼠剂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原药或母药的来源,使用方法、有效期、需要注意的几点,毒饵配制单位、地址及联系人等内容。配制的每批毒饵都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配送。

  各省级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在统一灭鼠工作中及时、安全供应杀鼠剂。各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非法流入市场的杀鼠剂产品和未经指定擅自从事毒饵配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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